人民網雄安7月29日電 7月29日,《河北雄安新區條例》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將於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全國第一部關於支持雄安新區改革創新和建設發展的綜合性法規。該條例聚焦將雄安新區建設成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載地、高質量高水平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的功能定位,重點從管理體制、規劃與建設、高質量發展、改革與開放、生態環境保護、公共服務、協同發展、法治保障等8個方面進行了系統規定,標志著法治雄安建設開啟了新篇章。
《河北雄安新區條例》圍繞構建雄安標准體系,創造雄安質量,明確管委會及其內設機構的法律地位,著力在創新發展、城市治理、生態環境、公共服務等方面先行先試、率先突破,這也是立法的重點和亮點。其中,明確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是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參照行使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職權,行使國家和省賦予的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對產業准入制度、懲戒重點、產業空間布局、創新能力與科技成果轉化、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土地供應政策、稅收政策改革、稅費服務、人才激勵機制改革、對外開放、國際貿易等方面進行了系列制度安排﹔明確要求塑造中華風范、澱泊風光、創新風尚的城市風貌,建設全球領先的智慧城市﹔明確要求創新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機制,建立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加快碳達峰碳中和進程﹔要求引入優質公共服務資源,高標准配套建設公共服務設施。
此外,該條例還明確,雄安新區應當加強區域交流合作,促進與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邊地區合理分工,輻射帶動京津冀地區協同發展,打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動、主體功能約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務均等、資源環境可承載的區域協調發展示范區,推進建設京津冀世界級城市群。應當堅持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執法行為,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構建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法治保障制度體系,推進法治雄安和廉潔雄安建設。
全文如下: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八十六號)
《河北雄安新區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1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河北雄安新區條例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四章 高質量發展
第五章 改革與開放
第六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七章 公共服務
第八章 協同發展
第九章 法治保障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把河北雄安新區(以下簡稱雄安新區)建設成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載地、高質量高水平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河北雄安新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指導意見》《河北雄安新區規劃綱要》《河北雄安新區總體規劃(2018—2035年)》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雄安新區規劃建設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世界眼光、國際標准、中國特色、高點定位,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堅持保護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延續歷史文脈,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堅持承接疏解與規劃建設並重,著力在創新發展、城市治理、生態環境、公共服務等方面先行先試、率先突破,構建雄安標准體系,創造雄安質量,建設綠色生態宜居新城區、創新驅動發展引領區、協調發展示范區、開放發展先行區,打造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的創新發展示范區。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雄安新區規劃建設的組織領導,履行主體責任,賦予雄安新區更大的自主發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創新的管理權限,加強與中央和國家有關部委、北京市、天津市溝通協調,支持雄安新區規劃建設。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雄安新區的規劃建設。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財政轉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債券,支持雄安新區建設。
第五條 雄安新區應當建立並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參照行使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職權,行使國家和省賦予的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領導雄安新區規劃范圍內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根據雄安新區功能定位和建設目標,依法有序推進規劃建設管理和發展。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所屬管理機構,依法依規歸口統籌行使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職權。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法推行權責清單制度。
第七條 雄安新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賦予的自主權,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依規調整機構設置,完善大部門制運行模式,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機構職能體系。
第八條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構建靈活高效的用人制度,按照規定享有統籌使用人力資源的自主權。
第九條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健全綜合行政執法體制,並可以根據建設發展需要,按照程序確定、調整納入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執法職能和事項。
第十條 對雄安新區內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該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雄安新區內縣級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所屬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對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雄安新區規劃建設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確定的發展規劃和功能定位,堅持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剛性約束條件,統籌生產、生活、生態三大空間,科學確定開發邊界、人口規模、用地規模和開發強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城鎮開發邊界,構建藍綠交織、和諧自然的國土空間格局。
第十二條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完善規劃實施決策機制,建立雄安新區規劃委員會,履行組織協調和規劃審查職能。
第十三條 雄安新區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對規劃實施情況定期組織評估,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許可制度,逐步推進建設用地預審、選址意見書、使用林地審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等審批事項合並辦理,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
第十五條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設計建設管理標准體系,推進基礎設施、城市建筑等領域標准化。
第十六條 雄安新區應當加強城市設計,堅持中西合璧、以中為主、古今交融,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保留中華文化基因,彰顯地域文化特色,塑造中華風范、澱泊風光、創新風尚的城市風貌,形成體現歷史傳承、文明包容、時代創新的新區風貌。
第十七條 雄安新區應當堅持數字城市與現實城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加強智能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推廣智能化應用服務,構建城市智能運行模式和智能治理體系,健全大數據資產管理體系,建設全球領先的智慧城市。
第十八條 雄安新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安全發展管理體制,在城市安全運行、災害預防、公共安全、綜合應急等方面建立高效聯動智能的新型城市安全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體系,完善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監測預警和應急管控處置機制。
雄安新區應當推進立體化、信息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完善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建立跨部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和交流合作機制。
第十九條 雄安新區應當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創新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促進城鄉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均衡配置,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生態環境,發展特色小城鎮,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第二十條 雄安新區應當建立健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統籌協調機制,按照安全、高效、適度的原則,優先布局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市政綜合管廊系統和地下綜合防災系統,推進地下空間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四章 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一條 雄安新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創新型雄安,強化創新驅動,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力發展高端高新產業,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構建現代產業體系,推進高質量發展。
雄安新區應當實行產業准入制度,嚴格產業准入標准,建立入區產業項目科學評估論証機制,制定限制承接和布局的產業負面清單。
雄安新區應當改造提升符合雄安新區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的本地傳統產業,有序遷移或者淘汰其他傳統產業。
第二十二條 雄安新區應當重點承接以下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
(一)在京高等學校及其分校、分院、研究生院,事業單位﹔
(二)國家級科研院所,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創新平台、創新中心﹔
(三)高端醫療機構及其分院、研究中心﹔
(四)軟件和信息服務、設計、創意、咨詢等領域的優勢企業,以及現代物流、電子商務等企業總部﹔
(五)銀行、保險、証券等金融機構總部及其分支機構﹔
(六)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和生命健康、節能環保、高端新材料等領域的中央管理企業,以及創新型民營企業、高成長性科技企業﹔
(七)符合雄安新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其他大型國有企業總部及其分支機構﹔
(八)國家確定的其他疏解事項。
第二十三條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產業發展指導目錄並向社會公布。重點發展以下高端高新產業:
(一)新一代信息技術﹔
(二)現代生命科學和生物技術﹔
(三)新材料﹔
(四)高端現代服務業﹔
(五)綠色生態農業﹔
(六)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重點發展的高端高新產業。
雄安新區應當對符合發展方向的傳統產業實施現代化改造提升,推進產業向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
第二十四條 雄安新區應當推動金融基礎設施在雄安新區布局,建設金融科技中心,有序推進信息科技前沿成果在金融領域應用。
雄安新區應當支持設立各類法人金融機構,支持民營和外資金融企業發展,吸引金融機構總部、創新研發中心到雄安新區注冊。
第二十五條 雄安新區應當合理安排產業空間布局,推動起步區、外圍組團和特色小城鎮協同發展,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將優勢產業向周邊地區拓展形成產業集群。
第二十六條 雄安新區應當加強科技創新能力和體系建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支持在前沿領域技術創新試驗和應用方面先行先試。
雄安新區應當積極建立產業協同創新共同體、科技創新智庫,創新國際科技合作模式,鼓勵科技成果投資入股,推動創新成果標准化、專利化,並在雄安新區及相關地區轉化利用。
雄安新區應當改革科技管理制度和科技政策決策咨詢制度,將創新驅動發展能力作為重要指標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第二十七條 雄安新區應當發展綠色生態農業,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進國家農業科技創新中心和現代農業園區建設。
第二十八條 雄安新區應當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建立與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五 湖 四 海”選人用人機制以及高層次人才引進與激勵政策體系,優化就業創業、成長成才環境。
第五章 改革與開放
第二十九條 雄安新區應當構建有利於增強對優質北京非首都功能吸引力、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和未來發展方向的制度體系,在土地、住房、投融資、財稅、金融、人才、醫療等方面先行先試,推動雄安新區實現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條 雄安新區可以按照授權開展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權責明確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體系,實施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
第三十一條 雄安新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程序規范、補償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完善被征地農民就業、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十二條 雄安新區應當制定與住房制度相配套、與開發建設方式相適應的土地供應政策,完善土地出讓、租賃、租讓結合、混合空間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等多元化土地利用和供應模式,以及不同土地供應方式下的不動產登記模式。
第三十三條 雄安新區應當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增強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推動建立持續穩定的農民收入增長機制。
第三十四條 雄安新區應當完善國有企業資產管理體制,建立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機制,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市場化經營機制。
除涉及國民經濟命脈或者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外,積極穩妥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第三十五條 雄安新區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對符合稅制改革和發展方向的稅收政策,在現行稅收制度框架內優先實施﹔對需要先行先試的,依法依規優先試點。
雄安新區根據支持在京企業向雄安新區搬遷的稅收政策,引導和推動符合雄安新區功能定位的在京高新技術企業加快轉移遷入。
第三十六條 雄安新區應當建立智慧、便捷的稅費服務體系,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法律宣傳、業務咨詢、在線辦理、權益保護等服務。
第三十七條 雄安新區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推進綜合性、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探索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金融監管框架,加強本外幣協同監管,實現金融活動監管全覆蓋,防止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
第三十八條 雄安新區應當探索建立“揭榜挂帥”的科技人才激勵機制,賦予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收入分配自主權,建立健全前沿科技領域人才和團隊穩定支持機制,實施科研經費和科技成果管理負面清單制度。
第三十九條 雄安新區應當擴大對內對外開放,鼓勵國際國內各類資本參與建設,完善企業投資服務機制,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構建開放型經濟體系。
第四十條 雄安新區應當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負面清單以外的事項實行內外資統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 雄安新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支持金融業實施更大力度的對外開放舉措。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外部投資機構合作開展相關業務。
第四十二條 雄安新區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設立境外股權投資基金,按照國家規定創新本外幣賬戶管理模式,允許跨國公司總部在雄安新區開展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建設面向全球的數字化貿易平台,便利跨境支付結算。
第四十三條 雄安新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放寬外匯資金進出管制,促進投融資匯兌便利化,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第四十四條 雄安新區應當推進海關通關智能化、信息化建設,探索建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建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提高監管效率和水平。
第四十五條 雄安新區應當在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雄安片區)推進制度集成創新,開展首創性、差別化改革探索,積極推進雄安綜合保稅區建設,促進外向型優勢產業發展。
第四十六條 雄安新區應當優化境外人才引進和服務管理,為境外人才創新創業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條 雄安新區應當推動開放型平台、“一帶一路”國際合作平台建設,推動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的交流合作。
第六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十八條 雄安新區應當創新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機制,建立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加快碳達峰碳中和進程,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加快水生態修復與治理,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嚴守土壤環境安全底線,打造藍綠交織、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優美生態環境。
第四十九條 雄安新區應當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紅線,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的要求,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
雄安新區應當加強白洋澱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推進補水、治污、防洪一體化建設,發揮白洋澱的生態功能、防洪功能,實現以澱興城、城澱共融。
第五十條 雄安新區應當創新和完善市場化生態保護和治理機制、資源環境價格機制、多樣化生態補償機制,推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企業環境風險評級等制度。
第五十一條 雄安新區應當建立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制度,落實國家和省資源節約指標要求,建立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提高城市資源循環節約利用水平,率先建成無廢城市。
雄安新區應當充分發揮並科學利用地熱資源優勢,統籌天然氣、電力、地熱等能源供給方式,形成多能互補的清潔供熱系統。
第五十二條 雄安新區應當建立綠色生態城區指標體系,開展大規模國土綠化,塑造高品質城區生態環境,加強綠化帶和生態廊道建設,構建由多類型公園組成的公園體系,提高綠化和森林覆蓋率。
第五十三條 雄安新區應當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構建智能化資源環境監測網絡系統和區域智慧資源環境監管體系,實行自然資源與環境統一監管。
第五十四條 雄安新區應當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公共服務
第五十五條 雄安新區應當引入優質公共服務資源,高標准配套建設公共服務設施,推進共建共享,構建多層次、全覆蓋、人性化的基本公共服務網絡,提升雄安新區公共服務水平。
第五十六條 雄安新區應當加強政務服務建設,推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動政務服務標准化建設,實現“一網通辦、一窗核發”。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政務服務平台辦理。
雄安新區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政務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提高政務服務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便利化水平。
第五十七條 雄安新區應當推進現代教育體系建設,合理均衡配置教育資源,創新教育機制和模式,引進優質教育資源,發展高質量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以及高水平、開放式、國際化高等教育,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
第五十八條 雄安新區應當深化醫療衛生領域改革,創新醫療衛生體制機制,構建體系完整、分工明確、功能互補、優質高效的整合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立體化衛生應急體系。
雄安新區應當採取措施引進北京市和其他地區優質醫療資源,促進醫療資源和信息共享,並依法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和境外醫療人員參與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第五十九條 雄安新區應當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六十條 雄安新區應當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模式,建設多層次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實現農村、城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資源整合和互聯互通,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均等化水平。
第六十一條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創新社會保障服務和勞動就業服務體系,提供多層次公共就業服務,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基本制度和城鄉一體化、均等化的就業制度以及失地農民就業創業機制。
第六十二條 雄安新區應當按照職住平衡、住有所居的原則,構建保障基本、兼顧差異、滿足多層次個性化需求的新型多元化住房供應體系,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嚴禁大規模開發商業房地產。
第八章 協同發展
第六十三條 雄安新區應當加強區域交流合作,通過集中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促進與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邊地區合理分工,輻射帶動京津冀地區協同發展,打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動、主體功能約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務均等、資源環境可承載的區域協調發展示范區,推進建設京津冀世界級城市群。
第六十四條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功能定位和人口需求,編制公共服務發展規劃,加強教育、醫療、文化、法律等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合作,逐步形成優質高效、保障多元、城鄉一體、開放共享的公共服務體系。
第六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雄安新區與周邊地區建立生態環境協同治理長效機制,加強重點流域水污染協同治理、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生態系統修復與環境管理等方面協作。
第六十六條 雄安新區應當按照網絡化布局、智能化管理、一體化服務的要求,合理布局綜合交通樞紐,加快建立連接雄安新區與北京市、天津市及周邊地區的軌道和公路交通網絡。堅持公交優先,綜合布局各類城市交通設施,提高綠色交通和公共交通出行比例,打造便捷、安全、綠色、智能的交通系統。
第六十七條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有利於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人口遷移政策,建立以居住証為載體的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實行積分落戶制度。建立服務型人口管理新模式和科學的人口預測及統計體系,實行新型實有人口登記制度。
雄安新區應當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水平與北京市、天津市相銜接。
第六十八條 雄安新區應當加強軍地共建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礎設施建設,建立軍民科技協同創新機制,推進軍地科研成果雙向轉化應用和重點產業發展。
第六十九條 雄安新區應當加強各領域政策措施之間的統籌協調和綜合配套,建立多地區多部門信息溝通共享和協同推進機制,增強工作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第九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條 雄安新區應當堅持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執法行為,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構建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法治保障制度體系,推進法治雄安和廉潔雄安建設。
第七十一條 雄安新區應當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公民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圍內。
加強產權司法保護,依法嚴懲侵犯產權的各類刑事犯罪,嚴格規范涉案財產處置。
第七十二條 雄安新區應當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強化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建立快速反應的知識產權執法機制,實施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七十三條 雄安新區應當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覆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誠信賬戶,實行信用風險分類監管,建立並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七十四條 雄安新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准,確保質量和安全。
第七十五條 雄安新區應當加強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工作,暢通和規范公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訪制度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機制。
雄安新區應當支持設立國際性仲裁、認証、鑒定機構,建立商事糾紛多元解決機制。
第七十六條 雄安新區應當健全與法治雄安建設相適應的司法體制機制,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營造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環境。
第七十七條 雄安新區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制機制,加強服務平台和服務網絡設施建設,促進公共法律服務標准化、規范化,提供及時、精准、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務。
雄安新區應當支持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公証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仲裁機構、調解組織等創新建設發展,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在法治宣傳、權益維護、矛盾糾紛化解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務。
第七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有利於鼓勵改革創新的容錯糾錯機制,明確適用於容錯糾錯的具體情形和認定程序。
第七十九條 雄安新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請有權機關決定﹔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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