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雄安12月24日電 (劉師豪)“被告人王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被告人張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
……
今年8月,一起由雄安新區安新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生產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經安新縣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決。被告人王某、張某因在食品加工中非法使用工業氫氧化鈉而觸犯刑律,面對檢察機關提供的証據,二人當庭認罪認罰。
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生產、經營者的良心底線,但總有不法分子置若罔聞,企圖從中謀利。此案中的王某、張某系夫妻關系,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銷售工作。今年4月,公安機關在其車間內查獲了經工業用氫氧化鈉水浸泡的579.66斤“去骨鴨掌”及兩袋半(約62.5公斤)白色片狀氫氧化鈉。
安新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人員前往生產現場調查。安新縣人民檢察院供圖
承辦此案的安新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劉浩介紹,在審查起訴期間,最關鍵的環節是確定王某、張某在生產去骨鴨掌過程中是否摻入了非食品原料工業用氫氧化鈉。
據王某、張某供述,公安機關發現的白色片狀氫氧化鈉為張某網購所得,而王某僅在4月19日用了一小部分片狀氫氧化鈉摻水浸泡鴨掌。
公安機關查獲的片狀氫氧化鈉。安新縣人民檢察院供圖
公安機關對查獲的無骨鴨掌第一次檢驗結果顯示,其氫氧化鈉含量為0.55%。但這份結果並不能有效証明王某在生產加工無骨鴨掌時使用了工業氫氧化鈉,也不能有效証明這批無骨鴨掌一定就是有毒、有害食品。
為了進一步補充証據,完善証據鏈條,安新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王志印從查獲的片狀氫氧化鈉入手,聯系到銷售企業。該企業負責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証,出示証明確認張某所購片狀氫氧化鈉為工業用而非食品用氫氧化鈉。
王某放置在現場的無骨鴨掌。安新縣人民檢察院供圖
同時,承辦檢察官聯系到天津一家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張某購買的片狀氫氧化鈉進行檢測,結果顯示,該氫氧化鈉質量分數為95.94%,確認為工業用氫氧化鈉﹔對王某用於浸泡鴨掌后排放的廢水進行檢測后,認定為危險廢物,危險特性為C(腐蝕性)、T(毒性)。
經過案件承辦人員的不懈努力,在有效証據面前,王某、張某二人如實承認了主要犯罪事實。
6月10日,安新縣人民檢察院向安新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安新縣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於8月31日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最終判決王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污染環境罪﹔張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二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依法扣押的去骨鴨掌、片狀氫氧化鈉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11月23日,此案件被評為河北省檢察機關“我做的群眾最滿意的一件事”優秀事(案)例。
“如果這批無骨鴨掌流入市場,被群眾購買食用,將會對他們的身體健康產生危害,甚至會造成嚴重后果。”劉浩介紹,食品、藥品事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今年以來,安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打擊涉及食品安全犯罪,守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該院將持續關注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深入開展好“檢察為民辦實事”活動,在建設“法治雄安”中彰顯使命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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