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醫療保障局最新發布關於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保障范圍的通知。
《通知》提出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經遴選確定為門診保障定點藥店,其提供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普通門診、門診慢性病和門診特殊疾病等門診統籌保障范圍,起付標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執行與統籌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相同的醫保待遇政策。
《通知》規定門診保障定點藥店應具備的條件,明確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銷售價格由醫保部門和門診保障定點藥店協商談判合理確定,並分類確定醫保支付標准。《通知》明確門診保障定點藥店購藥採用憑處方購藥和無處方購藥方式,要加快推動電子處方流轉,實現門診費用直接結算。《通知》要求堅持試點先行,結合布局規劃,逐步擴大門診保障定點藥店范圍,滿足參保人員購藥需求。
以下為《通知》原文:
河北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保障范圍的通知
冀醫保規〔2022〕3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醫療保障局、雄安新區管委會公共服務局,省直三行業醫療保障管理部門,省本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為進一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險門診保障水平,充分發揮定點零售藥店便民、可及作用,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實施辦法》(冀政辦發〔2021〕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逐步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門診保障范圍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門診保障定點藥店納入條件
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經遴選確定為門診保障定點藥店,開通門診費用直接結算,其提供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普通門診、門診慢性病和門診特殊疾病等門診統籌保障范圍。門診保障定點藥店應具備完善的醫保結算系統和進銷存系統,能夠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醫保信息平台定點醫藥機構接口規范》要求,以直連方式接入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台,或直接使用定點醫藥機構業務辦理子系統,實現電子處方流轉,真實、全面、准確、實時上傳醫保結算費用和進銷存數據。按照《醫療保障核心業務區網絡安全接入規范》要求,使用專線或VPDN等方式接入,接入上行帶寬不低於4MB/S。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統籌區內醫保定點資格2年以上(含2年),近2年無違反醫保規定被通報批評、重大違規扣款、中止醫保或終止醫保協議及無投訴舉報等情形。同時,定點零售藥店上年度年終考核評分在90分以上﹔
(二)具有獨立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如為租賃,應提供2年以上有效租賃合同﹔
(三)有24小時視頻監控,可對購藥人員進行身份識別或確認,實現購藥刷卡全過程視頻監控,具備實時上傳能力,相關視頻資料至少保存2年﹔
(四)設置門診保障用藥管理崗位,至少應配備1名執業藥師,且注冊地在該定點零售藥店,確保營業時間有藥師在崗,提供處方審核、調配和合理用藥指導等服務﹔
(五)足額配備醫保目錄內藥品,並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設置獨立的醫保藥品分區,並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用藥標識﹔
(六)建立完整的藥品“進銷存”台賬,所有經營品種購進、銷售明細均應如實錄入“進銷存”管理信息系統。採購記錄必須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生產廠商(中藥材標明產地)、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准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藥品電子監管碼等信息﹔
(七)建立普通門診、門診慢性病和門診特殊疾病電子檔案或紙質檔案,檔案應包含外配處方、購藥清單、購藥記錄、藥品配送憑証、代購(領)情況登記表﹔
(八)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九)建立藥品配送登記管理制度,包括配送方式、配送包裝、配送清單、配送憑証、配送時間等內容,確保配送藥品可查詢、可追溯﹔
(十)所在統籌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自願向統籌區醫保部門提出申請。醫保部門遵循誠信經營、管理規范、方便患者、鼓勵競爭的原則,按照資料審核、現場考察、協商談判等程序嚴格遴選,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保障定點藥店管理。門診保障定點藥店要規范藥品配備管理,做到應配盡配,保障參保人員用藥需求。要如實上傳進銷存數據,確保數據真實有效。門診保障定點藥店要規范管理,不得轉讓或者委托第三方及各類平台開展門診保障業務。
各統籌區醫保部門要結合實際,重點圍繞基金監管、醫保支付、待遇報銷及藥品配送等內容,與門診保障定點藥店協商談判,完善協議文本,及時與門診保障定點藥店簽訂補充協議。
二、門診保障定點藥店藥品價格和支付政策
門診保障定點藥店原則上通過河北省藥品集中採購平台(以下簡稱藥採平台)採購藥品。實際採購價格高於藥採平台挂網價格的,應在藥採平台採購﹔低於藥採平台挂網價格或藥採平台沒有挂網的可線下採購。
門診保障定點藥店醫保目錄內藥品銷售價格,由醫保部門與門診保障定點藥店協商談判合理確定;醫保目錄外藥品銷售價格,由門診保障定點藥店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確定。參保人員在門診保障定點藥店購藥,起付標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執行與統籌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相同的醫保待遇政策。門診保障定點藥店實際銷售價格超出醫保支付標准的部分,由參保人員自付。
(一)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醫保支付標准試點藥品,執行國家和省統一制定的醫保支付標准。談判藥品同通用名藥品實際銷售價格低於談判確定同規格醫保支付標准的,以實際銷售價格作為該藥品的醫保支付標准﹔
(二)國家和省集中採購藥品(包括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以中選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准。集中採購同通用名藥品實際銷售價格低於中選價格的,以實際價格作為該藥品的醫保支付標准﹔
(三)醫保目錄內其他藥品以加價率不超過實際採購價格的15%作為醫保支付標准,藥品最小零售包裝實際採購價格高於500元的,以最高加價額不超過75元作為醫保支付標准﹔中藥飲片以加價率不超過實際採購價格的25%作為醫保支付標准。
醫療器械、醫用耗材不納入門診保障定點藥店門診保障范圍。
三、門診保障定點藥店購藥與結算
(一)購藥方式。門診保障定點藥店應嚴格執行實名購藥,為參保人員提供門診保障購藥服務時,須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証,做到人証相符。特殊情況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証。享受門診保障待遇的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醫保電子憑証在門診保障定點藥店購藥直接刷卡結算,可採用憑處方和無處方兩種方式購藥。
1.憑處方購藥。門診處方分為紙質外配處方或電子處方,紙質外配處方需經醫保醫師簽字並由其所在定點醫療機構蓋章確認,電子處方需由定點醫療機構上傳至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台,參保人員憑處方持社會保障卡或醫保電子憑証,在處方有效期內自主選擇到門診保障定點藥店購藥。參保人員在簽訂“互聯網+”醫保補充協議的互聯網定點醫療機構復診開具的電子處方,在各統籌區之間互認,執行與實體定點醫療機構相同的待遇政策。購藥時,門診保障定點藥店應認真核對參保人員信息,對開具處方的定點醫療機構名稱、藥品名稱、劑型、劑量等相關信息進行核對,由執業藥師按照處方配藥,參保人員在購藥結算單上簽字確認后,門診保障定點藥店方可供藥。
2.無處方購藥。為使參保人員購藥更加便利,在保証用藥安全的前提下,門診保障定點藥店可直接向參保人員銷售醫保目錄內非處方類藥品(不含中藥飲片),將藥品費用納入門診保障范圍,執行相應的普通門診、門診慢性病和門診特殊疾病等待遇政策。購藥時,將參保人員信息、門診待遇類別、藥品名稱、數量等相關信息錄入結算系統或定點醫藥機構業務辦理子系統,並通過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台兩定標准接口上傳至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台。參保人員在購藥結算單上簽字確認后,門診保障定點藥店方可供藥。無處方購藥量原則上參照處方規定購藥量執行。
(二)藥品配送。參保人員可選擇自取和藥店配送兩種方式購藥。門診保障定點藥店根據電子處方規范配藥,在保障用藥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據參保人員需求提供配送服務。配送藥品時,應向參保人員提供流轉到門診保障定點藥店的電子處方及配送單等,並由參保人員簽字確認。配送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三)費用結算。參保人員在門診保障定點藥店購藥可憑社會保障卡或醫保電子憑証直接結算,參保人員隻需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門診保障定點藥店直接結算。
四、實現電子處方流轉
各統籌區醫保部門要抓緊督促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加快結算系統接口和院內處方流轉改造,實現與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台直連和電子處方流轉到門診保障定點藥店。參保人員根據門診保障定點藥店出具的付費信息,通過社會保障卡或醫保電子憑証完成醫保結算。各統籌區醫保部門可結合實際,逐步將符合條件的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開通門診保障服務,並實現電子處方流轉。
五、門診保障定點藥店管理和監督
各統籌區醫保部門要嚴把入口關,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門診保障范圍。要加強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管理,嚴查超執業范圍開具處方,嚴禁串換藥品,嚴禁偽造藥品虛假進價票據,從源頭杜絕違規開具藥品問題。要加快門診保障定點藥店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門診保障定點藥店的監管,將醫師處方、就醫購藥等納入監管范圍,實現購藥、處方、配藥等全程視頻監控,准確掌握參保人員就診信息和醫藥機構服務行為,實現參保人員購藥全過程監管。對於違反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的,按相關規定處理。要加強醫療保障定點協議管理,對違反醫療服務協議的,嚴格按照協議約定處理。對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要追回醫保基金,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門診保障范圍,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利民、惠民、便民的好事。各統籌區醫保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壓實工作責任,確保政策落實落地。
(二)堅持試點先行。各統籌區醫保部門要積極開展門診保障定點藥店試點工作,嚴格准入條件,細化工作任務,每個統籌區至少要確定1-2家門診保障定點藥店作為試點,6月底前實現試點藥店直接刷卡結算,前期已經納入“雙通道”管理的定點零售藥店,可同時納入門診保障定點藥店范圍。2022年底前各統籌區所轄縣(市、區)至少要確定1-2家門診保障定點藥店,實現直接刷卡結算。各統籌區要總結試點經驗,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布局規劃,逐步擴大門診保障定點藥店范圍,滿足參保人員的購藥需求。
(三)加強政策宣傳。要加大宣傳力度,創新宣傳方式,豐富宣傳手段,增強宣傳的針對性、實效性,提高參保人員的政策知曉度。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不斷提高參保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各統籌區要定期報送工作開展及進度情況,遇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省醫療保障局。
河北省醫療保障局
2022年5月18日
(綜合自河北省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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