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藥監局印發《關於優化藥店開設審批有關事宜的通知》,進一步優化藥店開設審批,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通知提出,嚴格落實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發展和促進藥品流通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清理和規范審批標准,堅決取消藥品零售企業距離設定和營業面積等限制。按照營業面積、設施、人員等與經營品種、規模相適應的原則,辦理藥店開設審批。
持續優化藥店開設審批服務。堅持“目錄之外”無審批原則,取消藥品零售企業籌建審批﹔進一步精簡申請材料,營業執照等材料可通過部門信息共享獲取。各地行政審批部門要做好辦事指南更新維護,確保受理條件、申報資料、辦理時限、辦理流程等各要素清晰准確,簡明易懂。要強化信息公開,實時公開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確保審批過程公開透明。
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對申請開辦隻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實行告知承諾后,各地行政審批部門要動態調整辦事指南並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依法列出可量化操作、不含兜底條款的經營許可條件,明確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后果,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根據要求,各地審批及監管部門要建立審批監管信息雙向反饋機制,加強審批與監管的銜接,形成監管閉環模式。實現審批與監管信息互聯共享,確保審批、監管無縫銜接,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各地監管部門要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制定藥品零售企業年度監管計劃,突出監管重點,強化風險控制。要通過日常監管督促企業不斷完善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確保持續合法合規經營。(馬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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