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雄安3月22日电 (王红)雄安新区雄县人民政府3月22日发布关于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告,称森林草原防火期将至5月31日,区域为雄县境内千年秀林、苗景兼用林、游憩林、廊道绿化、木本经济林、公园游园、既有林等所有林地,白洋淀湿地内的芦苇草甸分布区。
公告要求,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域内,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淀区;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野炊、生火烘烤食物;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用火行为。
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详情如下:
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新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域:雄县境内千年秀林、苗景兼用林、游憩林、廊道绿化、木本经济林、公园游园、既有林等所有林地,白洋淀湿地内的芦苇草甸分布区。
三、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淀区;
(二)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三)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四)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五)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爆破作业;
(六)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用火行为。
五、各乡镇在进入本辖区重点林区的路口,要依法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所有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查扣火种并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宣传媒体要高密度播发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行为,严惩野外非法用火违法;对于防火区域内未经审批的违法用火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冥币等上坟祭祀易燃品的企业和门店;林业中心要搞好督导检查,督查乡镇清除林边、村边、路边、沟边、石油井边和高压线下的杂草、垃圾、秸秆等可燃物,要与造林企业签订防火责任状,督办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限期设置隔离带、防火道、取水点,完备防火队伍和灭火器械。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七、发生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要做好火场区域气象预报;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公安部门要维护治安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必要时负责群众转移;卫健部门要组织救治伤残人员;民政部门要妥善安置灾民。执行火灾扑救的防火车辆,按有关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
八、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群,监护单位和个人要落实好监护责任,此类人群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的,由监护单位和监护人承担一切责任。在林地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需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4号)第三十八条及省林业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印发的《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冀林公字〔2006〕26号)第十条的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严禁阻扰防火执勤人员工作,妨碍森林草原防火管理的行为,阻扰防火执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林区边缘农田内焚烧秸杆的,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进行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重点旅游景区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对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切实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火警电话:119
雄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5561778
雄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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