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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5月起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免费登记上牌 这些事你要知道

2022年04月20日17:57  来源:人民雄安网

人民网雄安4月20日电 (王红)雄安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与巡特警支队发布通告,称5月1日至10月31日将对雄安新区雄县、容城县、安新县范围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免费登记上牌。11月1日起,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将不得上路行驶。

根据通告,本次集中登记上牌将对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且符合新、旧国标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绿底白字的正式号牌;对在用的不符合新、旧国标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白底黑字的临时号牌,并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对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核发黄底黑字的正式号牌;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须到车管所进行注册机动车,驾驶人需具有此类车的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此次雄安共设置了13个集中登记上牌先行示范点,可通过“河北交警微发布”公众号预约登记后申领车牌,亦可到登记上牌先行示范点现场申领。现场申领时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明、骑行车辆、佩戴头盔,现场交验车辆。为减少疫情影响,雄安三县集中登记上牌分区域分阶段实行,先主城区办理,后乡镇办理。

据了解,11月1日起,雄安新区将停止办理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停办临时号牌发放业务。新购买的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需前往公安交管部门设置的登记上牌点免费办理。2025年4月30日起,使用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通告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行动的通告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良好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在雄安新区内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登记上牌行动时间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二、集中登记上牌的区域

雄安新区雄县、容城县、安新县范围内

三、集中办理地点

雄安新区共设置13个集中登记上牌点(具体点位见附件1),作为先行示范点。新增集中登记上牌点以三县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一)为减少疫情影响,新区三县集中登记上牌分区域分阶段实行,先主城区办理,后乡镇办理。具体办理地点以三县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请广大车主有序进行。

(二)鼓励广大车主先行选择电动自行车公众号预约登记,减少现场资料审核录入、排队等候时间,有效避免人员及车辆聚集。

(三)办理登记时,请广大车主自觉排队等候、维护良好秩序。各上牌点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环境卫生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四、登记电动自行车标准

本次集中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包括:

(一)对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且符合新、旧国标(新旧国标规定要求见附件2)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绿底白字的正式号牌。

(二)对在用的不符合新、旧国标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白底黑字的临时号牌,并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核发黄底黑字的正式号牌。

(四)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须到车管所进行注册机动车,驾驶人且具有此类车的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五、收费标准

对电动自行车免费办理登记上牌业务,号牌按顺序发放。

六、办理流程

本次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分为网上公众号和线下APP办理两种方式:

网上公众号办理:关注微信公众号“河北交警微发布”——界面右下角“登记上牌”——根据引导自助备案——决定自取和邮寄——自取到网点——邮寄按步骤填写信息支付——可选择投保——结束。(详细流程见附件4)

线下APP办理:现场上牌网点——现场核验车辆——进入手机APP,注册登记——采集、录入相关信息——发放号牌——可选择投保——结束。(详细流程见附件5)

注意事项:

申请登记上牌时,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明、骑行车辆、佩戴头盔,现场交验车辆。

(一)提交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对无法提供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见附件3)。

(三)自行拆除尾牌支架上的附着物,预留出号牌支架安装孔,便于号牌安装;拆除挡风、保暖、货架等装饰物,还原车辆原貌。

(四)电动自行车投保车主自主选择,非必须,不强制。鼓励车主投保,减少事故危害。

(五)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代理人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六)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身份证明: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证明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指销售发票、转让协议、人民法院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及仲裁裁决等有关证明材料。

七、常态管理

2022年11月1日起,停止办理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停办临时号牌发放业务。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新购买的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需前往公安交管部门设置的登记上牌点免费办理。

2025年4月30日起,使用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公安交管部门将对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的行为开展路检路查。

河北雄安新区公安局

交通管理与巡特警支队

2022年4月19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责编:王红、施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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