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雄安5月26日电 (何美萱)近日,雄安新区印发《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制度创新资金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获全国首创性制度创新成果认定的创新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全省创新性制度创新成果认定的创新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申报项目评审周期为半年一次,每年6月、12月开展评审活动。
《办法》明确,制度创新是指各创新主体在贸易、投资、产业、金融、营商环境等领域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形成的先进制度以及开展的特色创新实践。创新主体是指组织、实施、参与制度创新活动的雄安新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办法》规定,制度创新包括具有全国首创性的制度创新成果和具有全省创新性的制度创新成果。其中,全国首创性的制度创新成果包含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书面批示);被党中央、国务院(含办公厅)发文在全国复制推广;被党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发文在全国复制推广;被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简报刊发推广;被商务部研究院、中山大学自贸区综合研究院等国内外知名机构评选具有全国复制推广价值,且经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制度创新成果。全省创新性的制度创新成果包含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书面批示);经省委、省政府(含办公厅),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发文在全省复制推广;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并发文在全省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此外,对获全国首创性制度创新成果认定的项目,在年度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奖”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获全省创新性制度创新成果认定的项目,在年度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奖”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如一项制度创新成果涉及多家单位,奖励资金由申报单位自行商议后分配,最多不超过3家。
各创新主体应按照《办法》填写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制度创新资金奖励申报表,一项制度创新成果涉及多家单位的原则上应联合申报,由牵头单位组织统一申报。
《办法》有效期3年。本办法到期失效后已申报但尚未兑付的政策资金可延续执行,直至拨付完成。
附件: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制度创新资金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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