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雄安7月4日电 (记者李雪晴)近日,雄安新区发布《河北雄安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雄安新区作为独立医保统筹地区,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实行新区统筹。
《办法》明确了参保缴费、医保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经办管理和医药服务、基金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适用于雄安新区统筹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
《办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统一标准缴费、统一标准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7.8%的比例(其中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7.4%的比例(其中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办法》明确,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9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650元。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政策范围内的门(急)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住院等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65万元。
《办法》还规定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国家和省规定的应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在生育保险待遇方面,《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满3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生育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或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生育的,补缴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此外,《办法》还提到,要健全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按照“最多跑一次”、服务“掌上办”“网上办”和“跨省通办”等工作要求,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下沉和数字化转型,推广医保电子凭证,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人性化、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医保经办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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