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河北省實際,決定:
河北省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簡稱縣級),各鄉、民族鄉、鎮(簡稱鄉級),應於2021年6月中旬完成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2021年6月30日前召開新一屆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鄉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2021年7月31日前召開新一屆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縣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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