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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村民非法捕猎野生鸟类 判刑外需赔偿生态损害损失

2021年08月04日18:42  来源:人民雄安网

人民网8月4日电 (刘师豪)被告人李某某因使用呋喃丹(一种高毒农药)在白洋淀捕杀野生鸟类61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4400元。

近日,雄安新区安新县人民法院白洋淀环境资源法庭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李某某自2017年以来,多次在全年禁猎的白洋淀捞王淀水面使用呋喃丹毒杀野生鸟类,捕获后用于自己食用和贩卖。

白洋淀捞王淀附近水域。刘艳素摄

2019年,李某某将捕获的61只野生鸟类存放在儿子家锅炉房的冰柜中。2020年3月17日,安新县圈头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巡查着火点时,察觉冰柜内物品可疑,迅速报警。当天,安新县公安局圈头乡派出所民警共查获48只完整状态的鸟类尸体、13只已经褪毛的鸟类尸体以及标有“呋喃丹”字样的颗粒物6袋。李某某当场被依法扣押。

经安新县自然资源局专业人员认定,未褪毛的48只鸟类尸体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白骨顶鸡,13只已褪毛的鸟类尸体未能确定物种。安新县公安部门检验结果显示,在标有“呋喃丹”字样的药袋中提取的颗粒物和白骨顶鸡胃的内容物中均含有呋喃丹成分。根据安新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价格认定证明,每只白骨顶鸡价值300元,总价值14400元。

白洋淀内栖息的白骨顶鸡。韩战桥摄

2021年3月3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向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李某某承担因其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资源补偿费14400元。安新县人民法院白洋淀环境资源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经白洋淀环境资源法庭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农药呋喃丹6袋,涉案61只野生动物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应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4400元,上缴国库,用于白洋淀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

白洋淀环境资源法庭于2020年12月10日挂牌设立,是河北省首家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的专门化法庭,2021年以来,已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4件。

雄安新区设立以来,当地加大白洋淀生态保护力度,野生鸟类不断增加,截至目前,白洋淀内共发现鸟类222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7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40种。

附:

“三审合一”是指人民法院在探索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过程中,将涉环境类案件不再按照现有民事、行政、刑事的类型由3个不同的审判庭分别进行审理,而是交由独立建制的环保法庭进行统一审理,以期对环境资源形成全方位、综合性的立体司法保护的案件审理模式。

(责编:李兆民、施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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