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雄安12月24日电 (刘师豪)“被告人王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张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
今年8月,一起由雄安新区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经安新县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被告人王某、张某因在食品加工中非法使用工业氢氧化钠而触犯刑律,面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二人当庭认罪认罚。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生产、经营者的良心底线,但总有不法分子置若罔闻,企图从中谋利。此案中的王某、张某系夫妻关系,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工作。今年4月,公安机关在其车间内查获了经工业用氢氧化钠水浸泡的579.66斤“去骨鸭掌”及两袋半(约62.5公斤)白色片状氢氧化钠。
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前往生产现场调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供图
承办此案的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浩介绍,在审查起诉期间,最关键的环节是确定王某、张某在生产去骨鸭掌过程中是否掺入了非食品原料工业用氢氧化钠。
据王某、张某供述,公安机关发现的白色片状氢氧化钠为张某网购所得,而王某仅在4月19日用了一小部分片状氢氧化钠掺水浸泡鸭掌。
公安机关查获的片状氢氧化钠。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供图
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无骨鸭掌第一次检验结果显示,其氢氧化钠含量为0.55%。但这份结果并不能有效证明王某在生产加工无骨鸭掌时使用了工业氢氧化钠,也不能有效证明这批无骨鸭掌一定就是有毒、有害食品。
为了进一步补充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志印从查获的片状氢氧化钠入手,联系到销售企业。该企业负责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出示证明确认张某所购片状氢氧化钠为工业用而非食品用氢氧化钠。
王某放置在现场的无骨鸭掌。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供图
同时,承办检察官联系到天津一家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张某购买的片状氢氧化钠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氢氧化钠质量分数为95.94%,确认为工业用氢氧化钠;对王某用于浸泡鸭掌后排放的废水进行检测后,认定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C(腐蚀性)、T(毒性)。
经过案件承办人员的不懈努力,在有效证据面前,王某、张某二人如实承认了主要犯罪事实。
6月10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向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安新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31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最终判决王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污染环境罪;张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二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依法扣押的去骨鸭掌、片状氢氧化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11月23日,此案件被评为河北省检察机关“我做的群众最满意的一件事”优秀事(案)例。
“如果这批无骨鸭掌流入市场,被群众购买食用,将会对他们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甚至会造成严重后果。”刘浩介绍,食品、药品事关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今年以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打击涉及食品安全犯罪,守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该院将持续关注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好“检察为民办实事”活动,在建设“法治雄安”中彰显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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