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雄安9月26日电 (记者王红)日前,雄安新区出台《河北雄安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职责划分,范围界定,批准要求,期限、规模,后续利用,复垦、收回,批后监管,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规定。
《办法》指出,临时用地是指雄安新区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土地,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临时建设是指在规划和利用现状均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上或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为主体工程服务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办公、生产用房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其中,临时用地政策统筹、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审批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以及备案涉及新区储备土地的临时用地工作由雄安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三县域内非新区储备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受理审批、初审报批、日常监管、台账建设、系统备案和用地收回等工作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同时配合征收耕地占用税。各片区建设指挥部(管委会)需结合片区建设时序,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出具选址建议。
在临时用地范围界定方面,《办法》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包括直接服务于建设工程主体施工的临时办公生活用地,直接服务于主体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用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此外,临时用地范围还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工程,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在临时用地批准工作方面,《办法》提出,位于县城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且不涉及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位于新区储备土地(其他项目主体工程红线)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由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上述情形以外的临时用地,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先初审,再报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对于规模累计超5公顷的临时用地、层数或高度突破本办法规定的重要临时建设,需请示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再批准。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规定,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为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算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位于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相衔接。
微信
微博
返回
顶部